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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魁与沈冰、郭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魁,沈冰,郭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169号原告张魁,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沈冰,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鸿飞,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魁与被告沈冰、郭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魁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被告已自动履行。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0.00元,由原告张魁负担。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祝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