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双与吴俊辰、许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吴俊辰,许明军,王双,吴俊辰,许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王双。被执行人吴俊辰。被执行人许明军。申请执行人王双与被执行人吴俊辰、许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吴俊辰、许明军给付申请人王双各项经济损失5488.4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