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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双与吴俊辰、许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吴俊辰,许明军,王双,吴俊辰,许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王双。被执行人吴俊辰。被执行人许明军。申请执行人王双与被执行人吴俊辰、许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吴俊辰、许明军给付申请人王双各项经济损失5488.4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