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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455号原告郭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武立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剑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