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老彦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彦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400号原告:老彦芳,女,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住所: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彦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彦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依法退还原告。审判员 侯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鹏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