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崔晓、马东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晓,马东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86号申请执行���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温州路。被执行人崔晓,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马东星,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晓、马东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胶民初字第499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胶民初字第49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支付欠款,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靳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