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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梁继田与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南于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继田,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南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3民初648号原告:梁继田。被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南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振,村主任。原告梁继田诉被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南于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磊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继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南于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继田诉称:2001年2月被告将原告所在的光明路北九队地3.83亩转包给孙中水,并承诺每年每亩补偿给原告小麦和玉米各500斤。合同签订初期,被告按承诺对原告进行了补偿,但之后被告不再按合同履行,现已拖欠原告6年的粮补没有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6年粮补小麦9,990斤、玉米9,990斤。被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南于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28日起原告梁继田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被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南于村村民委员会光明路北9队路的3.83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因产业结构调整,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协议”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自2000年10月起收回原告土地,每年每亩向原告补小麦和玉米各500斤(第一年补700斤);若原告反手倒包,每亩300元,若其不反包,2001年调整土地时给原告补地。后原告未倒包,被告亦未给原告补地。近几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及部分粮补,现尚欠原告小麦、玉米各9,990斤没有给付。本院认为,原告梁继田与被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南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收回原告土地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补偿义务。被告拖欠原告粮补小麦9,990斤、玉米9,990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南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继田粮补小麦9,990斤、玉米9,990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南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梦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