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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788号原告黎某某,住德惠市。被告赵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