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宗福与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人民政府,熊德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福,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人民政府,熊德成,陈少明,吴勇,颜环帅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021号原告张宗福,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晓,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铁峰一村。法定代表人何军,该乡乡长。被告熊德成,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陈少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第三人吴勇,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第三人颜环帅,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福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人民政府、熊德成、陈少明及第三人吴勇、颜环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宗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张宗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