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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行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宝和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强制拆迁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宝和,哈尔滨市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黑01行终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宝和,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代理人邹志坚,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浦北大街1号。法定代理人韩洪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刁九生。委托代理人姜庆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618号。法定代理人李洪铭,区长。委托代理人侯孟华,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上诉人马宝和因诉哈尔滨市松北区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松北区执法局)、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北区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一案,不服松北区人民法院(2015)松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马宝和及委托代理人邹志坚,被上诉人松北区执法局委托代理人刁九生、姜庆文,被上诉人松北区政府委托代理人侯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马宝和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居住的松北区军安绿色家园22栋3单元101室室外进行了挖掘地下并建设砖混结构围墙等行为。松北区执法局调查后,于2015年5月8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马宝和于2015年5月11日前自行拆除。后马宝和未在指定时限内自行拆除,松北区执法局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松北行执强拆字(2015)第6031001号强制拆除决定。马宝和不服,向松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7月14日,松北区政府作出哈松政复决(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松北区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原审判决认为,马宝和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松北区军安绿色家园22栋3单元101室室外建设地下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根据《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五条(二)项的规定,松北区执法局负责在松北区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松北区执法局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松北行执强拆字(2015)第6031001号强制拆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予以支持。松北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予以支持。马宝和要求撤销上述强制拆除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马宝和的诉讼请求。马宝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松北区执法局作出的松北行执强拆字(2015)第6031001号强制拆除决定。理由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马宝和有权处罚的主体是规划部门,松北区执法局无权直接处罚。松北区政府没有搞清谁是权力主体的情况下作出复议决定,是空中楼阁式的复议决定。马宝和要建设的太阳能发电项目是国家鼓励支持的发展方向,希望法院支持其创新,让创新项目扎根哈尔滨,落户松北区。被上诉人松北区执法局、松北区政府辩称,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已经批准黑龙江省在哈尔滨市试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哈尔滨市政府又制定了《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松北区执法局具有合法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资格。马宝和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建设地下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在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松北区执法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违法建筑物是否系太阳能节能设施、是否符合大众创新和万众创新的政策,都是属于其科学研发成果范畴,但是如果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必须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的申请审批手续。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马宝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事实清楚,当事人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是松北区执法局是否有权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以及马宝和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审批。《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哈尔滨市是经授权批准试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城市,哈尔滨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明确松北区区划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由松北区执法局负责实施,因此,松北区执法局有权作出诉争强制拆除决定。马宝和在2014年10月9日询问笔录中承认没有审批手续,挖掘的是菜窖,并未提及建设太阳能发电设施。即使其建设太阳能发电设施,是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也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事实上,马宝和所提交的国家鼓励发展太阳能技术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免除规划审批的相关规定。因此,松北区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松北区政府复议维持该强制拆除决定亦正确,原审判决驳回马宝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维持。马宝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马宝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范晓军代理审判员  车振环代理审判员  赵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庞 博徐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