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苏云光与申请人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云光,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特11号申请人:苏云光,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人: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郝富,所长。委托代理人:吴本能。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苏云光、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苏云光与申请人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鉴于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处警人员在苏云光受伤事件中的作用,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赔偿苏云光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必要的康复费用、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5000元,该款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于2016年4月15日前汇入苏云光指定的其本人银行账号(账号为:62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户名:苏云光)。二、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不得再追究苏云光的任何法律责任;三、苏云光本人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要求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及其上级机关,给予其本人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和要求,也不得再要求追究任何人的任何责任;四、违约责任: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如苏云光未按调解协议履行,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有权对其追偿相关费用。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