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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德勇与邱云静,朱华业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勇,邱云静,朱华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德勇,男,汉族,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文基,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云静,女,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朱华业,男,汉族,住茂名市。申请执行人黄德勇与被执行人邱云静、朱华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邱云静、朱华业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黄德勇;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13元、执行费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堂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