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冀冠胜、冠县广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冀冠胜,冠县广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王秀凤,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8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60号。负责人房志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飞,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冀冠胜,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冠县广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冠县。被告王秀凤,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系被告冀冠胜之妻。被告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1015号。法定代表人周长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立阔,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冠县广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振兴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冀冠胜,总经理。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告冀冠胜、王秀凤、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冠县广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聊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已对本案被告冀冠胜立案侦察,因该侦察结果可能影响本案合同的性质,该侦察尚未终结,本案应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虞增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