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秀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陈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传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霍伟东,主任被执行人陈秀红,现住肇东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秀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6月3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秀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三次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无人竞买,申请人不同意接收,且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宝川代理审判员 刘德来代理审判员 郭瑞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齐爱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