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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钰洋与云霄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钰洋,云霄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263号原告高钰洋,男,201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法定代理人高俊发,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法定代理人高敏丽,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翔云,云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云霄县医院,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赖绍斌,任院长。委托代理人马巍武,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雅娟,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钰洋诉被告云霄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钰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同意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钰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84元,由原告高钰洋负担。审判员  郑秀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帆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