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390号原告吴某某,个体工商户,住绥阳县。被告胡某某,住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已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