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1604刘四妹与蔡桂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妹,蔡桂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刘四妹。委托代理人钱丽英,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桂年。原告刘四妹与被告蔡桂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四妹委托代理人钱丽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桂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四妹诉称,其与被告系同一村上的村民,认识多年,2015年4月7日,被告称购房资金暂时短缺向其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口头约定到时给其利息,但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蔡桂年未作答辩。原告刘四妹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5年4月7日、借款人处为蔡桂年签名的借条一份,载明:“今日借四妹人民币50000元整(伍万元整)”。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与其老公关系较好,当时以购房资金短缺向其借款,此前被告也曾向其借过钱,后来凑整到50000元后被告出具了借条。其与老公都在上班,家里有房屋出租,钱是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的,被告目前未归还过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刘四妹提供的借条及陈述,可以认定被告蔡桂年向原告刘四妹借款50000元及未归还之事实。现原告刘四妹要求被告蔡桂年归还借款50000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桂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归还原告刘四妹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蔡桂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徐 澄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严阿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紫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