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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张某与杨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648号原告:杨某,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张某,女,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张某与被告杨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某、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成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