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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道虎与李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虎,李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周道虎,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李桂荣,农民。原告周道虎诉被告李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道虎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李桂荣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诉讼中,原告周道虎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梅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道虎诉称,2012年8月20日,被告李桂荣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3万元;二、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桂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被告李桂荣向原告周道虎借款3万元,约定于2012年11月20日还清。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桂荣一直未予偿还,经原告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周道虎借款给被告李桂荣使用,相互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经原告周道虎催要后,被告李桂荣未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周道虎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桂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相关抗辩权的放弃,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桂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道虎支付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10元由被告李桂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