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吴三曹与张军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三曹,张军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三曹,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军志,农民。再审申请人吴三曹因与被申请人张军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按照吴三曹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地址向吴三曹发出传票传唤其到庭接受询问,吴三曹无正当理由拒收,其后也未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三曹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党秋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