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刚、唐满珍、李振明、杨秋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唐满珍,李振明,杨秋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特11号申请人李某,男,199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唐满珍,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振明,男,194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秋莲,女,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唐满珍、李振明、杨秋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唐文雄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唐满珍、李振明、杨秋莲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23日经冷水滩区肖家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当事人李振明、杨秋莲、唐满珍自愿放弃对李路平遗产的继承权;二、李路平的遗产全部由其子李某继承,当事人李振明、杨秋莲、唐满珍对此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文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