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张丽萍借贷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娟,张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保7号申请人张丽娟,女,地址九台市。被申请人张丽萍,女,地址九台市。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九民初字第1277-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现本案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张丽萍阻碍九台农商行存款冻结。二、解除申请人提供担保张丽娟所有的位于九台市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