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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玉龙与石云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龙,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269-1号申请执行人唐玉龙,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石云,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唐玉龙与被执行人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亭东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石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玉龙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石云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22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生审 判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