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玉娣与周继军、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娣,周继军,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835号原告吴玉娣,女,193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李果,湖南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继军,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云湖桥镇。被告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10号。法定代表人邓鸿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负责人侯德光。原告吴玉娣与被告周继军、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玉娣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向原告吴玉娣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但原告吴玉娣于同日签收后至期限届满之日仍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玉娣与被告周继军、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员 易享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鄢 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