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2080号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陶静娟,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甲。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一庆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静娟、被告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陆某甲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陆某乙,婚后因家庭琐事及与被告家人相处不睦,导致夫妻产生矛盾,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陆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薛某某与陆某甲于201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陆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薛某某与陆某甲家人相处不睦,导致夫妻产生矛盾,自2015年12月双方开始分居。为此,薛某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薛某某坚持要求离婚,被告陆某甲则不同意离婚,且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夫妻矛盾,但是并未发生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只要今后双方在生活中能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从考虑家庭稳定、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应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保全费640元合计76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76。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荣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