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廉金兰诉被告陶保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金兰,陶保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711号之一原告:廉金兰,男,1951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陶保民,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廉金兰诉被告陶保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陶保民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3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豫0727民初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廉金兰需要补交受理费25元。原告廉金兰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本院(2016)豫0727民初711号民事裁定书及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至今未按通知书要求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廉金兰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丁士阔人民陪审员 班广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