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全成与甘肃鑫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成,甘肃鑫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608-1号申请执行人赵全成。被执行人甘肃鑫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全成与被执行人甘肃鑫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20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鑫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全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2万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6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金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