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玉森与李秋菊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2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以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清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