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玉森与李秋菊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2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以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清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