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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全与孔彦、孔凡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孔彦,孔凡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1372号原告赵全。被告孔彦。被告孔凡军。原告赵全诉被告孔彦、孔凡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赵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庄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