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延斌与被执行人张胜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斌,张胜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1-1号申请执行人吴延斌,男,1964年12月出生,侗族,三穗县八弓镇卫生院职工,住八弓镇陆寨沟。被执行人张胜卿,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高速公路管理处职工,住三穗县八弓镇新穗街。申请执行人吴延斌根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胜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延斌人民币537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胜卿每月4200余元工资,有履行义务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4月起至2018年7月,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张胜卿工资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扣划2244元,用以支付执行标的款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邓仁发审判员 万开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木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