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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汉安赛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欣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悦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安赛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欣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悦伟,孙悦琪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130号申请人武汉安赛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陈卫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特别授权),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欣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中储(661库)物流中心大楼1911室。法定代表人孙悦伟,经理。被申请人孙悦伟,被申请人孙悦琪,申请人武汉安赛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欣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悦伟、孙悦琪银行存款人民币1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安赛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人王小红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世博园307栋3单元4层2室的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安赛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欣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悦伟、孙悦琪银行存款人民币1767245.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安赛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人王小红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世博园307栋3单元4层2室(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118.15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