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与严峻、倪莹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严峻,倪莹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40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37号。负责人:吴坚毅,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胜,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峻,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倪莹洁,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庆春支行)为与被告严峻、倪莹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银行庆春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徐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峻、倪莹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严峻、倪莹洁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67529.25元、复息866.02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4日(含),此后的利息、罚息及复息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严峻、倪莹洁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3、原告有权对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好望角公寓4幢2单元201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一、贷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此后又签订《招商银行零售贷款“自动转贷”协议书》。2、借款本金:2000000元。3、借款期限: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11月8日,到期后续期一年,借款最终到期日为2015年11月8日。4、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按日计息,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21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5、合同执行利率:年利率7.5%;续期后,年利率变更为7.8%。6、欠款情况:截止至2015年11月8日(含),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74029.25元,复息2377.31元。7、抵押担保的情况:(1)抵押人:严峻、倪莹洁。(2)抵押物:杭州市上城区好望角公寓4幢2单元201室房屋。(3)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11月8日,经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编号为:杭房他证字第126050**号。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2012年11月8日,为涉案借款,原、被告签订编号为571084018545的《个人授信协议》。2、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价值2078395.2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予以准许,依法制作(2015)杭上商初字第2408-1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3、为本案诉讼,原告与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支出律师费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抵押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二被告未履行其还款付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归还尚欠的借款本息,亦有权就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主张的借款本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借款在原告起诉时尚未到期,目前已届期满,为方便陈述,本院依法调整以借款到期日为借款利息的计算结点,经计算,截止至2015年11月8日,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74029.25元、复息2377.31元。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0元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峻、倪莹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74029.25元、复息2377.31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8日,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和利息之和2074029.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二、被告严峻、倪莹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律师费10000元。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对被告严峻、倪莹洁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好望角公寓4幢2单元201室房屋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34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077元,由被告严峻、倪莹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朱燕青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晓(以下为空白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