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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许霞丹与何露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霞丹,何露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290号原告:许霞丹。被告:何露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79号。代表人:祝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嘉炜,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霞丹诉被告何露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许霞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露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霞丹申请撤回��被告何露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霞丹撤回对被告何露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许霞丹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