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轸溪信用社与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轸溪信用社,李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1民初240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轸溪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轸溪乡街村。负责人:喻华中,主任。被告:李萍,女,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轸溪信用社与被告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轸溪信用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轸溪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轸溪信用社负担(已交)。审判员 梁琼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