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执字第0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冬初与李建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初,李建英,赖方成,陶庆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872号申请执行人陈冬初。被执行人李建英。被执行人赖方成。被执行人陶庆棠。申请执行人陈冬初与被执行人李建英、赖方成、陶庆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赖方成有位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北正北路89号(权证号码为7140107**)房屋一套,本院已经查封,申请请求暂不评估拍卖该房屋;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已经扣划被执行人李建英银行存款1万元,申请人已经领取;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鸿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