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严光武与林天孔、赖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光武,林天孔,赖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80号原告严光武,男,汉族,住电白区,身份证号码:×××1231。被告林天孔,男,汉族,住电白区,身份证号码:×××1257。被告赖建萍,女,汉族,住电白区,系被告林天孔的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光武诉被告林天孔、赖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光武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严光武负担。审判员 杨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武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