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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包七月申请执行扎鲁特旗巴彦塔拉忠厚屯砖厂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七月,扎鲁特旗巴彦塔拉忠厚屯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224号申请人包七月被执行人扎鲁特旗巴彦塔拉忠厚屯砖厂本院在执行包七月与扎鲁特旗巴彦塔拉忠厚屯砖厂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扎鲁特旗巴彦塔拉忠厚屯砖厂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劳人仲字第151号仲裁裁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劳人仲字第1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国盛审判员 :吴高峰审判员 :陈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