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民字第7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楼明强与卢海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明强,卢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7441号申请执行人楼明强,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卢海清,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楼明强与被告卢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明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卢海清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楼明强未实现债权3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卢海清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7441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何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应卓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