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6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民初293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谢春燕,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平,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娅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