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行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成运生与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运生,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6行终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运生,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委托代理人成文生,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董魁忠,男,鹤壁市淇滨区州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原鹤山区韩林涧工业园区,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北站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土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宏亮,男,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爱红,女,韩林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成运生与被上诉人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韩林涧管委会)土地征收补偿一案,成运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淇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淇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成运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运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文生、董魁忠;韩林涧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亮、张爱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淇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韩林涧管委会是通过租赁而占用成运生的耕地,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该案件事实无争议。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土地租赁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淇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成运生的起诉。成运生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经审理直接裁定,剥夺了成运生的诉辩权,程序违法。韩林涧管委会答辩称,韩林涧管委会是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韩林涧管委会未针对成运生实施任何行为,本案的土地纠纷为租赁纠纷,该事实有成运生的询问笔录中予以自认。租赁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鹤壁市鹤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韩林涧管委会登记的是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成运生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成运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长付审判员 窦建文审判员 任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骆晓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