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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非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程正华、张双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非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程正华,张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77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非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张菲凡,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正华。被执行人张双亮。申请执行人武汉非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052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正华支付377772.8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47984元。被执行人张双亮对上述欠款本金377772.81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武汉非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54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正华、张双亮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77772.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