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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259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