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郝j健与被告魏久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健,魏久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207号原告郝健,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久山,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郝某承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