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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2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黄传满、张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黄传满,张琪,六安市仁飞商贸有限公司,韩秀萍,刘先华,安徽启元商贸有限公司,代松,方滢滢,安徽中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董波,骆海莉,安徽怡和冷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玉香,随学云,蚌埠美科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史永罡,王珊,孟成城,张存琼,任青林,安徽光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3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叶骏,行长。委托代理人:郭俊,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传满,男,1978年12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琪,女,1978年1月21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仁飞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传满,总经理。被告:韩秀萍,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先华,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安徽启元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史永罡,总经理。被告:代松。被告:方滢滢,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中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代松,总经理。被告:董波。被告:骆海莉,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安徽怡和冷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10号区。法定代表人:董波,总经理。被告:张玉香。被告:随学云,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蚌埠美科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址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玉香,总经理。被告:史永罡。被告:王珊,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被告:孟成城,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存琼,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任青林,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光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柳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黄传满、张琪、六安市仁飞商贸有限公司、韩秀萍、刘先华、安徽启元商贸有限公司、代松、方滢滢、安徽中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董波、骆海莉、安徽怡和冷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玉香、随学云、蚌埠美科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史永罡、王珊、孟成城、张存琼、任青林、安徽光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韩秀萍、刘先华、安徽启元商贸有限公司、史永罡、王珊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回对韩秀萍、刘先华、安徽启元商贸有限公司、史永罡、王珊的起诉。审 判 长  朱 律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李必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亓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