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庞忠明与王吉海、包桂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忠明,王吉海,包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3执28号申请执行人庞忠明,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被执行人王吉海,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被执行人包桂忠,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依据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3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忠明与被执行人王吉海、包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忠明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3执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希奎审 判 员 吕洪明代理审判员 刘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