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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庞忠明与王吉海、包桂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忠明,王吉海,包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3执28号申请执行人庞忠明,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被执行人王吉海,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被执行人包桂忠,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依据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3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忠明与被执行人王吉海、包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忠明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3执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希奎审 判 员  吕洪明代理审判员  刘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