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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建与赖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赖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陈建。被告:赖建国。原告陈建为与被告赖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建国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间,被告赖建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于2015年9月11日,经双方结算,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及收条交原告收执。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偿还。现明确请求:1、判令被告赖建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赖建国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赖建国曾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15年9月11日,被告赖建国在民间借贷合同及收条上亲笔签名交原告收存,未书面约定利息,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2月1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民间借贷合同、收条原件及原告当庭陈述为据,本院经依法审核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应遵守诚实信用,有借有还的原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赖建国向原告陈建借款计本金人民币10万元,立有民间借贷合同及收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对原告明确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建国经本院依法公告送���开庭传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建国偿还原告陈建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赖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兴旺人民陪审员  郑金永人民陪审员  杨晓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