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芮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411号原告:芮某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书凯、徐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晶、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芮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遵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凯,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晶、朱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芮某某诉称:2013年,原、被告双方经社交软件相识。后双方并未经深入了解,于201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基础较弱,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曾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恶化。2014年4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收益);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芮某某针对其诉请及陈述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一、芮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二、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张某某辩称:原、被告从相识、相爱到登记结婚,虽然经历了短暂的婚姻,但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可,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不同意。如果法院认为原、被告达到感情破裂的条件,由于被告按照本地习俗在结婚当时给付了原告6.6万元彩礼,原告应依法返还。张某某针对其抗辩,申请证人张家兰、刘国润到庭作证。张家兰、刘国润当庭陈述,张家兰、刘国润系原、被告结婚时的媒人,结婚时,张某某通过证人张家兰、刘国润给付芮某某彩礼66000元。经庭审质证,张某某对芮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芮某某则认为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即使证言真实,本案系离婚纠纷,不是婚约财产纠纷,彩礼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张某某对芮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人张家兰、刘国润的证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芮某某与张某某相识相恋,2014年1月20日,双方在当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添置共同财产。因双方感情基础较弱,性格不合,芮某某与张某某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恶化。2014年4月,芮某某离开家外出至今未归。本院认为:芮某某与张某某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加上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婚姻家庭关系。2014年4月,芮某某离家外出,夫妻分居已达两年,夫妻感情趋于破裂。芮某某坚决要求离婚,张某某也同意离婚,足见芮某某与张某某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芮某某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芮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给付彩礼给张某某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张某某要求芮某某返还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本院酌定返还彩礼30000元。芮某某主张分割拆迁安置收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芮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原告芮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张某某给付的彩礼30000元;三、驳回原告芮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芮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遵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瑞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