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毛荣福与朱英、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荣福,朱英,刘辉,张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806号原告:毛荣福,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5日。被告:朱英,女,汉族。被告:刘辉,男,汉族。被告:张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荣福诉被告朱英、刘辉、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荣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英之夫、刘辉之父刘某(已去世)房权证号为01××87的房产予以保全,原告毛荣福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毛荣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告朱英、刘辉亲属刘某房权证号为01××87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