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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毛荣福与朱英、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荣福,朱英,刘辉,张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806号原告:毛荣福,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5日。被告:朱英,女,汉族。被告:刘辉,男,汉族。被告:张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荣福诉被告朱英、刘辉、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荣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英之夫、刘辉之父刘某(已去世)房权证号为01××87的房产予以保全,原告毛荣福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毛荣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告朱英、刘辉亲属刘某房权证号为01××87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