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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区洪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海刚、吕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区洪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海刚,吕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洪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海刚。被执行人吕彩云。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洪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海刚、吕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洪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伟执行员 闫晓峰执行员 王 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关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