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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赞皇县张楞乡蒲宏村民委员会与顾习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赞皇县张楞乡蒲宏村民委员会,顾习芳,任利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727号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宏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文雪,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系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习芳。委托代理人郑丽欢,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任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宏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顾习芳及第三人任利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宏村民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宏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宏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宏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白绪国人民陪审员  蔡雪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凯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