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方正波与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波,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村民委员会,白城市佳奇园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37号原告方正波,1971年9月28日。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第三人白城市佳奇园艺本院在审理方正波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正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云鹏审 判 员 于晓东代理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 琪 来源:百度搜索“”